第六季 狼狈为奸 05.栽赃的可能性

徐龙震Ctrl+D 收藏本站

众人的这一番专业分析,充满了天马行空的想象。

但不可否认的是,破案,应当具有想象力。

在当下,刑侦人员成功破案的因素无非有以下几点:一是细致入微的现场勘查;二是精确无比的微量物证鉴定;三是信息化手段的定位技术;四是无所不在的天网监控探头;五是具有正义感的目击市民;六是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;七是刑侦推理时的丰富想象力;八嘛,就是一点点偶然因素。

所以,在讨论案情时,大家都畅所欲言,这样的思想交流对于破案绝对有好处。一个人一个想法,一个人一个观点,但互相交换后,一个人就有了很多个想法了。有的时候,甚至提出观点的人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观点的重要性,但自己的观点却间接启发了另外的人,从而开阔了新的思路。我就爱电子书网592book.com

在法医陈敏德没来之前,重案侦缉队的四位精英已经讨论了很多种案发的可能,有点乱,需要梳理一下。

先把众人预计的可能分为两大类,第一大类就是一个人作案,第二大类就是两个人作案。

在一个人作案的情况下,又有以下几种可能:

一,嫌犯与死者丽红不认识,纯属于流窜作案。

二,嫌犯与死者丽红认识,在取得丽红信任后,出其不意地控制住了丽红,然后再实施强奸、抢劫和杀人。

三,嫌犯因为嫖资问题与丽红发生了纠纷,争执之下将丽红勒死,并伪造了抢劫的现场。

四,嫌犯可能是女性,本来就是丽红认识的,结果实施突袭,控制住丽红,实施了抢劫和杀人行为。至于丽红下体的精斑,可能是以前性交易的时候留存的。

在第二大类,也就是两人作案的可能性下,也有以下几种可能:

一,作案的两人是犯罪搭档,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杀人。

二,作案的两人是情人关系,甚至是夫妻关系,为了寻求刺激,男的将被害人强奸,然后再一起杀人灭口。

三,两个男人作案,只不过一个男人心细一点,把绳子打了个花结,又把烟插到了死者的鼻孔中。

四,两个女人作案,女人无法对死者实施强奸,更不可能留下精斑。被害人体内的精斑是以前留下来的。

以上是众人分析出的八种可能,当然,如果将其中的条件互相交叉组合一下,还可能有另外的可能,在此不一一赘述了。

在法医陈敏德进来之后,他又提供了一个让人震惊的观点,这又平添了许多可能。

按陈敏德所说,不是判断死者与他人是生前还是死后发生性关系的问题,而是有没有人与死者发生过性关系的问题!

这无疑是一个影响侦查方向的关键问题,假如死者生前没有与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话,嫌犯就相当于伪造了死者丽红被人强奸的假象。那么嫌犯为什么要这样做呢?他(她)的目的何在呢?

但是,法医陈敏德所假设的情况是否可信呢?因为这毕竟只是法医凭借经验推断出来的,无法得到同一性认定。

假如陈敏德的推断是正确的,那么嫌犯为什么要伪造作案现场,这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。

像前面所分析的,如果是女性作案的话,由于女性作案者的身体不可能留下精斑,那么就会伪造被强奸的现场。如果作案者是(或有)男性,但是作案时只实施了抢劫和杀人,并没有实施强奸,却用他人的精液伪造强奸现场,那么作案者到底要掩盖什么?

大家对于陈敏德的这个推断又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讨论,最后一致认为,如果陈敏德的推断属实的话,那么嫌犯这样做不会毫无目的。客观地说,作案者伪造强奸现场非常有可能,因为嫌犯的作案过程比较细致,细致到没有留下任何指纹、鞋印之类的物证,不可能在这种明显会留下铁证的环节上大意。

那么,作案者需要掩盖的到底是什么呢?

强奸,有发生在熟人之间的,也有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。在丽红被杀一案中,如果是陌生人作案,大可不必伪造强奸现场。如果是熟人作案,虽然已经杀了丽红,但仍旧怕公安机关查出些什么,所以故意把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向被人强奸灭口的方向上引。要不然,嫌犯费了这么大的劲,精心伪造这样的一个被强奸现场,意义何在?

伪造案发现场的目的只有一个,那就是掩饰自己,混淆侦查视线,把侦查机关的视线引向其他人,从而栽赃他人!

  • 背景: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
  • 字号:   默认